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和妥善处置、永久安全的原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