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性废物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废物分为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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