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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