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