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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