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

第十九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 第十九条 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贮存、处置时,送交方应当一并提供放射性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活度等资料和废旧放射源的原始档案,并按照规定承担贮存、处置的费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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