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

第三十九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 第三十九条 通过水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按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邮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邮寄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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