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使用前将运输容器质量合格证明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或者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的说明材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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