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审查批准和备案手续,应当同时为运输容器确定编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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