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第五章 平台支撑

第三十一条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第五章 平台支撑 第三十一条 政府部门已建设的政务数据平台应当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通过新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开展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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