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十二条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十二条 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制定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标准规范,组织编制国家政务数据目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目录。
政府部门应当依照本部门职责,按照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标准规范,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
政府部门应当依照本部门职责,按照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标准规范,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