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十四条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十四条 政务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
(一)可以提供给所有政府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二)可以按照一定条件提供给有关政府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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