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十六条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部门应当将编制的政务数据目录报送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审核。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向政府部门通告。
政府部门应当对照统一发布的政务数据目录,丰富政务数据资源,保障政务数据质量,依法共享政务数据。
政府部门应当对照统一发布的政务数据目录,丰富政务数据资源,保障政务数据质量,依法共享政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