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第四章 共享使用 第十八条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第四章 共享使用 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政务数据质量管理能力,加强政务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使用、销毁等标准化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