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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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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第九条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第九条 参事在任期内可以向参事工作机构申请离任。参事申请离任的,由参事工作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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