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第九条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第九条 参事在任期内可以向参事工作机构申请离任。参事申请离任的,由参事工作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