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第八条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第八条 参事在任期内不再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或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参事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解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