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第六条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第六条 聘任参事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各有关单位向参事工作机构推荐参事人选;
(二)参事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
(三)参事工作机构与有关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参事拟聘人选,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聘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