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第七条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第七条 参事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政府工作需要且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