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第五条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第五条 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