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第三条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第三条 参事实行聘任制。国务院参事由国务院总理聘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事分别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聘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事由市长聘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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