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第二条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参事工作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的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