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参事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当为参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国家规定的待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