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
第十七条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 参事的人事关系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其编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参事工作机构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参事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参事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参事围绕本级人...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参事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当为参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国家规定的待遇。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第十八条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第十八条 参事在参事工作中成绩显著、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第十九条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第十九条 参事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参事工作机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辞聘。
← 查看《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