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