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19-04-14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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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 第四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第六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 第七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 第九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十二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十四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政府投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