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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