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