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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