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