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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