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条例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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