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七条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按照指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