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八条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督查组。督查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督查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督查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和专家学者等参加督查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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