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九条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九条 督查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督查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持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接受监督。
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对督查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