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七条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七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