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教师资格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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