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教师资格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