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