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