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