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二十条 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二十条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督导小组应当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