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