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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