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十五条 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