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3名以上督学组成。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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