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绿地、公园绿地(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除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除外)、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四)铁路、公路、河渠、湖泊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方便养护管理的原则确定。
(一)道路绿地、公园绿地(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除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除外)、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四)铁路、公路、河渠、湖泊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方便养护管理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