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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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的绿色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
第二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
第四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实行城市绿化目...
第五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发展、量质并举、功能完善、因地制宜、资源节约、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注重生物多样性...
第六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城市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城市绿...
第七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城市绿化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全社会履行绿化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
第八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
第十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县(市)城市特点,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
第十一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
第十三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与建设应当留足绿化用地。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
第十四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绿地、公园绿地(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除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
第十五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
第十六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向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附属绿化工程的,应...
第十七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
第十八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新建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
第十九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
第二十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市、县(市)城乡规...
第二十一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以及走向。地上管线应当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以及生长,地下管线应...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除外)、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
第二十三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责任划分和管理标准完善管理制度,对城市绿地进行养护管理,保持树木生长旺盛、花草...
第二十四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改变公园绿地的性质和用途。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
第二十五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
第二十六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
第二十七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攀爬、践踏树木花草,擅自采摘植物花卉、果实;
(二)在树...
第二十八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砍伐树木的,须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第二十九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批准砍伐城市树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实施城乡规划所需要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需的;
(三...
第三十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城市绿化专业人员进...
第三十二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认为绿色廊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
第三十三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绿化植物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建立虫情、病情和疫情...
第三十四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严...
第三十五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保护,对未列入古树名木、树龄超过五十年的树木建立档案,实行重...
第三十六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根据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定期对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
第三十九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监督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
第四十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
城...
第四十一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对城市绿化违法行为进...
第四十二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城市绿化资源调查统计,建立城市绿化资源档案和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未能达到标准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时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
第四十五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备案的,由市、县(市)城市...
第四十六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对绿地平面图进行公示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第四十七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因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由市、县(市)城市...
第四十八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
第四十九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
第五十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
第五十一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以下规定予...
第五十二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
第五十三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