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批准砍伐城市树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实施城乡规划所需要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需的;
(三)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死亡的;
(四)危及人身、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的;
(五)妨碍交通、消防、医疗救治、防灾避险的;
(六)密度过大需要间伐、间移的;
(七)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需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实施城乡规划所需要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需的;
(三)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死亡的;
(四)危及人身、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的;
(五)妨碍交通、消防、医疗救治、防灾避险的;
(六)密度过大需要间伐、间移的;
(七)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需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