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砍伐树木的,须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标准补植树木,所补植树木的胸径不得小于八厘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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