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