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攀爬、践踏树木花草,擅自采摘植物花卉、果实;
(二)在树木上架设电线、钉钉、刻划、捆绑铁丝绳索;
(三)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固定物,或者在树木上悬挂物品、包裹树干;
(四)在树木种植穴或者绿地内停放车辆、倾倒垃圾、堆放杂物、挖坑取土、种菜、养殖;
(五)在公园绿地(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除外)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
(六)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七)损毁绿地内园林小品以及其他园林设施;
(八)擅自拆除绿化带、花坛、绿篱、草坪;
(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攀爬、践踏树木花草,擅自采摘植物花卉、果实;
(二)在树木上架设电线、钉钉、刻划、捆绑铁丝绳索;
(三)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固定物,或者在树木上悬挂物品、包裹树干;
(四)在树木种植穴或者绿地内停放车辆、倾倒垃圾、堆放杂物、挖坑取土、种菜、养殖;
(五)在公园绿地(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除外)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
(六)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七)损毁绿地内园林小品以及其他园林设施;
(八)擅自拆除绿化带、花坛、绿篱、草坪;
(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